央廣網南寧10月27日消息(記者張壘 許大為 通訊員曹冬儒)近日,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肖某因不理智傷害他人致死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並承擔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賠償費67895.46元。
  經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肖某的房屋位於靖那高速公路施工便道的下方。2012年4月14日晚10點,肖某及家人已休息,一輛正在運轉的砂漿拌和車卻停放了在房屋後面。由於響聲過大,干擾了肖某全家休息,他便出門與砂漿拌和車司機李某某理論,並扭打起來,後被群眾勸開。
  但肖某回家後拿了一把匕首放在褲袋,再次走出家門。李某某見對方從家裡出來,又與其扭打了起來,肖某隨即掏出匕首朝李某某身上亂捅數刀。被捅傷的李某某沿著小路奔跑,肖某緊追其後,將李某某推倒到田邊的水溝中。肖某妻子趕來,奪走其匕首,發現李某某身上受傷流血,肖某拔打110報警,後將李某某抱到公路上等待救助,但對方因被銳器捅、刺致心肺損傷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於當晚死亡。
  肖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,即日被刑事拘留。後被依法提起公訴。被害人的家屬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肖某賠償被害人各種經濟損失共84869.33元。那坡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,將刑事及附帶民事部分合併進行了公開審理。
  該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:雙方均有過錯,李某某承擔20%的責任,肖某承擔80%的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的規定,那坡縣人民法院遂以故意傷害罪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廣西一男子不堪噪音干擾殺人 領刑1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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